“孩子爷爷拿着刀威胁我,不让我带走孩子。我离开家后,孩子爷爷奶奶就将孩子带回老家了。我已有8个多月没有见到孩子了。”李女士一边抚摸着手机屏幕中孩子一周岁的照片,一边向法官哭诉。”因为李女士夫妇都是上班族,公公婆婆就到他们家帮着带孩子。其间,由于李女士与公公婆婆生活观念存在巨大差距,无法共同生活。多次商量未果后,李女士离家出走。此后她多次要求回家看孩子,或轮流带孩子,均遭拒绝。李女士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
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东升法庭近日对近两年来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离婚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事人之间相互“抢孩子”的行为较为普遍。在高达60%左右的案件中,都存在一方当事人或其父母强制将子女带离原生活场所、对子女进行隐匿或阻止对方探望子女等侵犯对方当事人亲权的行为。
东升法庭的颜君法官说,被剥夺亲权的一方可能长期处于与孩子割离的境地,孩子也处于极不稳定的生活环境中。为防止孩子被对方带走,有的孩子甚至还被剥夺了受教育权,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抢孩子”不仅妨碍对方正当行使亲权,还极大地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但为何要抢?“抢到孩子就能获得子女抚养权。法院如果把抚养权判给不带孩子的一方,就没法执行。”一些抢孩子父母说。这种想法导致了“抢孩子大战”在离婚诉讼前就开始预演。陈女士在孩子8个月大时,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按规定,哺乳期内孩子一般归母亲抚养。其夫想要孩子,就坚决不离婚。在此后长达两年的离婚过程中,双方多次通过各种途径争抢孩子。陈女士表示:“我律师说,想取得孩子抚养权,就要尽量把孩子从对方手中抢过来,不然以后法院不好执行。离开孩子我无法生活,我愿为孩子付出一切代价!”
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是如何考虑和认定的?“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会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结合夫妻双方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虽然会适当考虑离婚前子女的抚养情况,但并非单纯地看抚养时间长短或离婚前孩子由谁抚养。如果离婚诉讼前,有争抢孩子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还会作为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因素加以考虑。法院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生效判决执行。”颜君法官认为,双方还是应协商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教养方式,避免当着孩子面争执甚至争抢孩子。
法官建议:应完善亲权保护立法
颜君法官认为,此类“抢孩子”问题涉及亲权保障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亲权保障缺乏有力规定,造成实践中侵犯亲权的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受害人也难得到有力救济。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已对监护权的行使和撤销进行了相关规定,最新施行的《反家暴法》也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进一步完善,但对于亲权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虐待、遗弃儿童等恶性案件的发生,唤起了人们对亲权强制性剥夺问题的关注,如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但亲权保护的问题却为人们所忽视。
由此,颜法官建议完善有关亲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确立这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父母双方对亲权的行使存在某些重大争议时,如夫妻一方将孩子强行带离原生活住所、强行阻止对方行使亲权等,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