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备受关注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婚假、产假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具有本省户籍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日;符合新修改《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6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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