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下发的《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化便民”的要求,新《条例》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为了一进步方便群众办证,结合婚育证明已进行电子化改革的情况,新《条例》对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不再要求由当事人交验、补办纸质婚育证明,也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助查验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而是规定此项工作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