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称,尽管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遭受李先生殴打等直接的生理伤害,但《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暴的定义并不局限于身体伤害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证据,证明其本人及近亲属长期遭受语言暴力,出现精神恍惚,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
对于保护令的送达,法院不仅向被申请人李先生送达,起到法律权威的震慑作用,还向申请人所在派出所和居委会送达,使其知晓申请人状态,有利于人身保护安全令得到有效地执行。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互殴、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很多原来的模糊地带都得到了明确规定。”孙远强说,例如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原来叫难被界定为家暴,现在有了明确规定。尤其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让原本不能在短时间内解除婚姻的被害人,能在最长不超过72小时内得到人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