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宋**,男,80岁,住xx省xx市xx街000号4栋1单元302室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见证人(代书人):张**,男,56岁,xx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见证人:王**,男,30岁。xx省xx市电器开关厂职工,住址:xx市东大街xx号,电话:xxxxxxxxxxx,与立遗嘱人关系:朋友。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我有亲生子女四个现已全部成家另立门户。原配妻子黄荣芬于2000年3月份逝世后,公房改革我个人取得100%产权房屋两处。还有存款捌万元,系我个人工资及退休费积累。2005年与现任妻子薛秀君结婚。现因年迈体弱,自感心力、精力不支。为了处理好我离世后的一些事务,特立以下遗嘱。为保证本遗嘱的合法、真实、有效,特聘请河北省***律师事务所的张华明律师代书,王三丰见证立此遗嘱。望四个子女各自恪守,勿生争执。
一、我名下两室一厅单元房一处,地址:保定市****大街49号,产权证:*******。经过认真考虑,该房由我的孙子(长子宋春生之子)宋乐乐在我逝世后继承,其他人不继承。
二、我名下平房三间一处及院落260平米,地址:保定市****街109号,产权证:*******。该房由我现任妻子吴秀君居住、使用至她逝世后由我的四个子女依法继承。在她有生之年我的子女不得占有、使用。
三、我的银行存款捌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保定红星支行**储蓄所,账号: 0000000000000000000.),除给三子宋秋生贰万元(三子带我到省城就医看病花费共一万多元,有票据)外,其余陆万元全部留给现任妻子吴秀君作生活补贴之用,四个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借用。
四、我的其他财产不在遗嘱处理范围之内,我的子女们可依法继承。我无任何债务、亦无任何债权。
五、以上遗嘱经律师代书打印后并经我核对无误,特此签名。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