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的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区际法律冲突。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两个基本法,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各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这种格局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另外,特别行政享有的高度自治绝非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根据这些地方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中央的继承法与地方的继承法之间的冲突。
第二,我国的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中国在主权上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在政治与经济方面各地区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在政治上内地实际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在经济上,内地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而港澳台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由于继承具有明显的财产性,不同的社会制度对这一财产的流转作了各种不相同的规定,因而在中国的区际继承事项中,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继承份额的规定,各法域的继承法均不相同,情况非常复杂,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直接体现着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对立。
第三,我国的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阶级性质完全相同的继承法之间的冲突,如香港地区继承法与澳门地区继承法的冲突;又有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间继承法的冲突,亦即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这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即内地的继承法与港澳台继承法之间的冲突。
第四,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是不同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之间的冲突。由于历史原因,香港与澳门分别成为英国与葡萄牙的殖民地。这一时期,英国与葡萄牙的统治者向各自的殖民地移植了大量的本国的法律文化与语言,使这两地区分别纳入了英国法系与大陆法系,产生了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法律语言;而中国内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完全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从原苏联移植和借鉴了大量法律制度,这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许多内容是其他法域所不具有的。而继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其还有着深厚的文化、社会背景,因此,中国的区际继承法律冲突,一方面是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是各法域之间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