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谢某于1970年被其姑父康保发、姑母谢月娥收养。2000年初,因谢某之子不愿随养外祖父姓康,康保发夫妇提出与谢某解除收养关系,谢某同意并与之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由谢某一次性支付康保发夫妇生活费8000元。不久,康保发夫妇将康保发的侄子康佑明过继为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康保发夫妇于2002年12月、2003年9月先后去世。谢某应付康保发夫妇的生活费尚有4500元未付。为此,康佑明以康保发夫妇之子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谢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请问,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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