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 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 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 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 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 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29?丧偶儿媳对 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 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 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 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 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 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