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告诉记者,母亲去世前,一直在自己家生活,平常弟妹们也只是在逢年过节时来探望一下老人。老张认为自己是家中长子,经济条件比其他兄妹要好点,所以他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操办母亲的后事时,老张出的钱也最多。他想,这笔钱在兄妹们坐在一起,商量着全部算清所有的花费后平分。但没料到,几个兄妹却认为各自对老人的付出都是最多的,用平分的办法来分配遗产不合理,所以现在闹到了法院。
这让记者生出许多感慨,在法律和亲情之间,财产继承权显得是如此的脆弱。
前不久,从内地匆匆赶来哈密奔丧的小葛(化名)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和家人谈及父亲生前和老友吴某一起合伙投资建材店的事,家人认为现在建材生意虽不错,但考虑到无人愿意接管父亲留下的生意,最后决定还是把这笔钱收回来。但一家人翻遍了老人的书房,也没有找到父亲留下的任何关于和吴某共同投资办厂的详细往来帐目。家人派小葛来哈密找吴某,希望他能看在和父亲交往几十年的交情上,退出父亲的股份。但吴某却以没有书面文书来证明两人合伙的理由,拒绝了小葛的请求。小葛一家只得吃了这个哑巴亏。
独生女儿遭到车祸死亡后,女婿在拿走了交通肇事方赔偿的全部赔偿金后另结新欢。这让丁某夫妇俩在含悲忍受老来丧女之痛外,也想到了年幼的外孙未来的生活和前途,同时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和女婿打起了继承官司。
在向法院递交的诉讼书中,丁某夫妇要求法院对赔偿金做出明确的割让。但同时对自己应继承的财产,提出要全部无条件地划分到外孙的名下,以保证外孙将来上学和生活所需。这场官司一打,女婿再也不让孩子周末放学时来看望丁某夫妇。想着自己一手带大的外孙因为翁婿间的继承纠纷而不能来,丁某夫妇痛心之余只好每天躲在校门口的附近,悄悄地看上几眼外孙上下学时的背影。
在石油基地工作的两姐妹为了父亲的遗产分配,不是冷静地相互理解沟通,而是采取了非上法院解决不可的诉讼。在诉讼中,妹妹认为,父亲的赡养和操办后事都是由自己负责的,姐姐也仅只是在年节时为父亲寄点钱,并没有承担全部的赡养义务,所以父亲的遗产应当由自己全部继承。姐姐在打赢官司后却出人意外地放弃了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在出法庭时,她对妹妹说:“这笔钱我可以不要,但我一定要让你明白我也有继承权利。”当记者向任律师问及那对姐妹现在是否就已重新和好时,她叹息一声说很难。
2005年12月,家住某小区的许姓老人在去世后,3个儿子1个女儿均拿出一份遗嘱,说老人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原来,老人退休后就住在老三家,立了份遗嘱,指定老三继承身后的全部遗产,谁知老三在拿到老人的遗嘱后借口要盖新房,把老人撵了出去;老二说老三撵走了老人后,他在赡养老人期间,老人又写了份遗嘱,要自己来继承遗产;但老大认为,兄弟二人的遗嘱都是假的,真的遗嘱在他手里,这份遗嘱不仅由老人亲笔写下,还有见证人的签字和按下的手印。但实情却是,老人在老二家住了没几天,也被老二撵出去后住到女儿家。伤心之余老人在临终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生前所有的财产都交给女儿继承。在现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兄妹四人反目为仇上法院进行继承诉讼。
哈密地区公证处主任达君书告诉记者,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遗嘱公证;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涉及行为人处分财产权利等内容,几乎涉及所有家庭。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可以增强遗嘱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其他任何遗嘱形式都不能推翻它,从而免去因继承纠纷而打官司必经的繁杂法律程序。
据了解,公证处去年至今,受理的遗嘱公证书仅有30件。这说明哈密的很多老人在考虑身后事时,仍旧有依赖于亲情来办理自己的后事,这样,也会为以后子女们遗产继承留下隐患。
律师说,遗产税又称继承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征收对象,向财产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遗产税开征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纳税人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实际数量如何确认、死者财产价值如何确定等问题。对于遗产税的开征是否会影响老百姓生活的问题,欧志江肯定地说,不会产生影响。因为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在于对极少数人拥有的巨额财富进行再分配,以限制个人财富的过分积聚。国家在制定遗产税法时,会充分考虑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作适当的扣除,而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涉及到缴纳遗产税的问题,因此,对老百姓的生活不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