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x可以在西城区法院和东城区法院中选一个起诉。因为本案属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而西城和东城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马x可以任选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法院应当将马x﹑马xx﹑马xxx列为共同原告,马某为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54条,在继承遗产案件中,被通知的其他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马xx和马xxx即属于这种情况。
3.沈深可以参加诉讼。因为其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结果直接关系到他能否最终取得房屋产权。沈深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仅与案件审理结过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对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4.马aa要求以遗产偿还债务,实际上是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请求,其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马aa的参诉方式只能是向受诉法院起诉,法院不能通知其参诉。
5.应当接受被告的回避申请。根据规定,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因而题中情形符合规定。
6.不应受理。因而该纠纷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的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