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李某某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女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哥哥,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哥哥前妻早丧,遗子李一;后妻任某,生子李二。李一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妹。李某某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某某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某某,李某某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某某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某某、李哥哥、李一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女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某某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某某的房屋12间;任某认为李女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某某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二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一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一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妹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女、任某、李二、何慧、李妹、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他代管、经营、租赁等财产区别开来,同时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得到而实际未能占有的财产也属遗产。第三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把应当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和依法应当得到适当遗产的非继承人都计算进来,把无继承权的亲戚、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都排除掉,分析时应注意几个问题:案例中的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寡妇改嫁的继承权、胎儿的继承权、出嫁女儿的继承权、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人的继承权。第四步:认定继承人有无个人债务。如有,应先从遗产中予以偿还。在此,注意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被继承人生前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属于后者的,应由继承人共同承担。
最后,按照参加继承的人数分割遗产,原则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均等,有特殊情况的,按法律规定或全体继承人的协议处理。
在法定继承中应注意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的继承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做法是: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死者各自都有继承人,几个死者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涉及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思路是:按照遗嘱的有效要件,分析遗嘱是否有效,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对无效的遗嘱所涉及的遗产,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按照合同的有关理论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有着最强的效力,当它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继承方式共同存在于一个案件中并发生冲突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割遗产。
如果一个案例中同时包含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几种情况时,就要分别认定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并结合法定继承问题进行全面考虑,然后按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案件。上述案件中,李某某、李哥哥、李一均为被继承人,遗产为三人的房屋共18间。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应认定李某某先死亡、李哥哥次之,李一再次之。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继承权利和理由是:根据《婚姻法》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女享有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任某与何慧不属李某某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也不属于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不能继承李某某的遗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某某死亡,李明星对李某某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哥哥是李某某的继承人,其死后,他继承李某某的一份房产转继承归其继承人继承,宋明3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某某的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李哥哥的遗产应由任某、李二、李一共同继承;因李一亦死亡,其继承李哥哥的该份遗产,转归何慧和李妹共同继承;李一的遗产应由何慧和李妹共同继承。任某是李一的继母,但与李一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一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