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南阳通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张光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得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关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当事人经过一年多的相识相爱,彼此了解相互接触,然后结婚,应当说婚姻基础牢固,至于婚后感情,原告诉状中认可婚后感情良好,在此不需细说,下面主要说一说本案离婚的原因:
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原告家庭对于乙肝疾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此引起连锁反应,原告家庭单方面挑起的纠纷和恰好发生在期间的大字报事件无端地或者是出于离婚的目的强加于一个弱女子本案被告身上。
在小孩出生以前,夫妻恩爱,家庭关系和睦。家庭关系出现变化时,被告在原告家的生活,过到了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之后及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代理人认为,虽然这时家庭关系出现裂痕,但裂痕是单方面形成的,这时的原告方仅仅是认识偏差问题,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更是一个无辜者,只要解决认识问题,家庭关系理应和好如初。
由于乙肝问题对原告家庭的心理影响,引发了原被告双方家庭间的一场纠纷,且不论原告用“大闹、纠集”之类的话来夸大其词、无中生有,客观的讲,这场纠纷是发生在原告的其他家庭成员与被告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作为离婚诉讼,讲的是夫妻关系,夫妻矛盾,这场发生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根本就不应成为离婚的理由。在这场纠纷中被告除了为父亲遭受的侮辱要喝农药寻死外,什么都没有做。一个因为生性懦弱,只会伤害自己的女人,怎么会攻击别人?这句话同样可以用到接下来谈到的大字报事件上。
被告听说一夜间出现的大字报这件事,事情已经过去很久,因为它恰巧发生在双方家庭产生矛盾之际,让人产生联想事很自然的事情,被告当时就感到这个贴大字报的人是可能要帮倒忙了。代理人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被告一再向代理人表示,决不是被告及家人所为,也不可能做出这样的傻事,本代理人无意探其究意,只想讲一下自己对此事的看法:第一、代理人不知道大字报里讲的东西是否属实,但不管是否属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冕,本不必大动肝火,更不该无端迁怒到自己的爱人身上,原告在诉状中向被告大动肝火,实际上总为莫须有的事大动肝火的是原告家庭;第二要说的是:假如大字报的内容属实,“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被告及其家人不可能说,但不能保证别人不说,一旦有人说了就怀疑这个那个,并付诸行动,比如本案因怀疑被告而要与被告离婚就没道理了;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大字报的当事人,一个是无从知晓的写大字报的人,一个是陈风勤,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拿此事为离婚说事,实在事没事可说,实际上原告也真的无事可说。
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并且本案被告没有参加的家庭纠纷;一个莫须有的张贴大字报罪名,一段有意或是无意的所谓分居事实,成了本案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很显然,这些依法不能成为离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