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可以包括:
(二)婚姻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介绍或承包婚姻等证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3婚后夫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果第三方介入导致离婚,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疾病,提供诊断和鉴定;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比如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等材料;6、孩子的情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六)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法;
(七)双方的经济状况。证明双方的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
(八)住房证据材料。产权证、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九)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
(十)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