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针对目前离婚案件立案过程中,普遍疏漏书面告知上述权利义务的现象,近日,高明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告知书》重点针对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何注意诉讼时效等方面问题,予以书面告知;还针对离婚过程中的其它相关婚姻义务权利予以补充告知。这是高明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要求、进一步强化当事人诉讼指引的又一举措。此举更好保障了离婚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有效指导了无过错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告知无过错方得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明确告知在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时告知,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二审期间提出但是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是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在诉讼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有关商业秘密的,有权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三是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协议确定双方应负担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告知当事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五是明确告知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一经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将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法律制裁。而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当事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