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与房产泡沫、人造美女、恐怖主义等成为时代的关键词。
综观中国近年来的离婚发展史与离婚观念的变化,中国的离婚有以下特征:
根据中国的法律,离婚可以选择政府婚姻管理部门的登记离婚与法院诉讼离婚,选择登记离婚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2003年,中国实行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介绍信制度。这一年中国的登记离婚人数为69.1万对,法院诉讼离婚的64万对。而2004年,登记离婚的99.5万对,法院诉讼离婚的61.8万对。新条例的实施,彻底改变了中国从1981年开始的诉讼离婚高于登记离婚比重的状态,谓之良性离婚。
良性离婚非传统离婚之比,它从离婚双方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转变成相互宽容和相互理解,在和平解除中达成双方对离婚的共识,亦是对相互间的人格和选择的尊重。
在中国的古代,女性除了要受到与男子一般的“政权、族权、神权”三种权利的支配外,还要受到男子的支配,即“夫权”。故男女之关系,素以男为上、夫为重。而女亦无人身权、无财产权。体现在离婚一事上,丈夫便拥有了无限的休妻权,而妻子只能从一而终,“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了现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自我意识开始唤起并苏醒,尤其是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她不再依附于男性生存。女权主义的提出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现代女性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不满意的婚姻,保护自己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现实社会对男性诱惑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各种因素的几率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这类情况下,女性常以受害人的身份起诉离婚。目前,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已约占70%。
在中国,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仍然有限:重婚、通奸、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这几乎是世界各国所雷同的离婚法定条件。它是法院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无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还是在法院协议诉讼离婚,都不再审查离婚的原因。双方自主同意离婚时,那些法定的“感情破裂才能离婚”的规定便已形同虚设。婚外恋、一夜情、性无能、审美疲劳、缺少关爱、志趣差异、婚姻生活质量低、个人生活习惯不同等等,都成为提起离婚的理由。而那些因世界观不同、价值观分歧、学术观点有争议等而提出离婚的,在高知家庭中尤其存在。但,婚外恋始终是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