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调解启动后,选择调解方法是法官进行调解工作的重要步骤,选择正确的调解方法对调解效果则有重要的影响。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要达到和平处理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确不能生搬硬套,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一般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做好“三方面思想工作”。三方面思想工作指的是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父母及亲友的疏导劝解工作、对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调解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实际上就是做思想工作的过程,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哭,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主要是女当事人)往往会哭。这里有倾泄内心的痛苦和委屈的真哭,也有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假哭。审理中要注意区别真伪,对症下药;二是闹,不愿离婚的一方或要求离婚而得不到支持一方往往要闹,甚至对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威胁恐吓。对这些当事人既要坚持耐心细致的正面疏导,又要严格认真的指出错误,防止一味迁就;三是羞,审理离婚案件往往要涉及一些隐私问题,当事人会有羞涩之感,审理时应注意维护当事人的自尊心和声誉;四是悔,这是不愿离婚或知错的一方常见的心理状态,审判人员应抓住这种心理,因势利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工作。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应针对以上特点,对符合离婚法定事由的案件要着重做好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其认识过错,理解并同意对方的请求;对无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的案件当事人要尽量做和好工作,消除疙瘩,缓和矛盾,促成和好。
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尤其是女方父母的态度在调解过程中很重要,他们一般能左右当事人的思想,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真正心态以及要求,获得当事人的完全信任,在调解工作中对他们做疏导思想工作就是要尽可能防止他们“雪上加霜”、“火上加油”,而给他们“雪中送炭”,从而化阻力为助力,促成调解。当事人的双方亲友们也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们的劝解是法官无法替代的。对他们做好了思想疏导工作,对调解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基层组织的思想工作就是要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等组织来协助做调解工作。离婚案件的调解通常需要借助外力来影响当事人的内心,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村委会、群众在纠纷开始时,对纠纷的起因、发展都比较了解,掌握着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和证据,邀请他们对纠纷进行劝阻和调解,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理解。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争取舆论的支持,内调外敷,以利矛盾的解决。但人们常常将他人的隐私作为饭后闲谈的话题,在邀请群众参加调解时,要做好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