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告人徐某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自诉人李富廷,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7371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自诉人李富廷于1977年与杨淑婷(女,29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恋爱,197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印生与杨淑婷从1976年3、4月间在同一组工作,逐渐产生暧昧关系。1979年6月某日,宋印生与杨淑婷在天坛公园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宿。宋印生之妻察觉后,曾到珐琅厂找杨吵闹。1980年12月宋妻病逝。此后,宋多次到杨家奸宿,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告发。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1982年11月6日,宋在杨家夜宿。自诉人李富廷从外地回京,7日清晨5时到家敲门。杨将宋藏在床下,开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1983年8月2日,杨到延庆县李富廷的住处休探亲假。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2人在一起住三、四天。8月13日,杨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找宋。次日,宋、杨一起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天,发生两性关系3次。2人共同生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8月20日,宋、杨回到北京。当天,李富廷从延庆县来到北京找杨,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巧遇宋、杨2人。8月22日,李富廷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自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宋印生明知杨淑婷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将杨带到外地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3年11月30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印生有期徒刑二年。
按:被告人宋印生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经教育不改,并将女方带到外地姘居,共同生活,如同夫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宋印生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自诉人陈某某,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32347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
被告人熊某某,男,24岁,湖南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某某于1979年3月在常德市东郊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8月,自诉人之妻严某某(27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柜工作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一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同年12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ⅶ”严说:"不知道。”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严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音机(未坏)。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从1980年3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10次(熊承认6次),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后来,2人转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熊先后给严饭票10余斤、连衣裙1件、工作服1件、棉鞋1双。严先后给熊25元钱、1双袜子、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1块。严把200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自行车。1980年6月1日到30日,自诉人陈某某来常德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行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自诉人),不要同他睡,快些离婚。”"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闹就狠些闹。”熊还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3次将脏水、温开水泼在陈的身上,甚至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有一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严将陈哄出门外。陈探亲1个月,严与陈同宿只有5夜,还吵着要离婚。严的这些行为,引起陈的怀疑。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行观察。严因与熊通奸怀孕,于7月2日前往石门县蒙泉区医院作了人工流产,7月3日返回常德。当晚8时许,熊与严在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