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王阳的转业费和参军工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前妻还能要求分割吗?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转业费和参军工资的性质;二是离婚后能否再主张分割。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归属应适用法定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阳的参军工资与其他工资并无本质区别,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王阳的参军时间要长于婚姻存续时间,所以,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那部分工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工资则属于王阳个人财产。
对军人的复员费及转业费,军人配偶也可以主张权利。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面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假设本案中王阳参军时年龄为25岁,退伍时得到的复员费为9万元,年平均值即为2000元。王阳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为3年,则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的数额应为6000元(一般情况下王阳前妻可以主张分得3000元)。
由于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发生,如离婚时军人尚未复员或转业,则其可能取得的相关费用并不确定,因此配偶无法主张分割。但这并不改变此类财产的性质,也不意味着军人配偶丧失请求分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