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甘肃炜城律师事务所巩宏律师建议,现役军人的配偶通过协议途径离婚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你的离婚态度一定要坚决,不能表现出半点迟疑,找到必要的理由;二是准备接受至少三人以上的思想调解;三是要开一个离婚介绍信。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不想离婚,你只能向其领导表态,在得到(感动)领导支持后,他们会帮你说服军人方离婚的。部队不是不让离婚,只是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很讲程序,进行协调是必须的步骤,如果你能抓住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的证据就会方便多了(如果他有的话)。 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你也需要准备接收部队领导的思想协调,而且还必须拿到部队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不然法院不能受理。最后说两点: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是历史产物,具有其必然性,为的不是军人个体,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就感情而言,需要经营,需要付出和理解,还需要智慧,它是双方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