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明,一般有照片、录音录像、短信、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即使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单独使用证明效力也是比较低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组合使用形成证据链,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1)“捉奸在床”的照片,如果在自己家里拍摄,那么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硬闯入他人家里捉奸拍摄,这种手段本身就是违法的,被法院认定的可能就比较小,而且还可能涉及侵权。
(2)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前可能告知对方“你的通话将被录音”让对方有知情权,基本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那么这种“偷拍偷录”是否合法呢。如果在与对方或者第三者正常对方时录音录像应当认为合法,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在他人家里放置摄像头等都进行录音录像,那么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手段不合法,该证据能难得到法院的认定。
有些录音录像是通过“私人侦探”收集取得,那么是否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取得,该证据的认定,还是要看其取得的手段是否合法,手段合法的,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可。
(3)短信,对于短信的证明效力,目前没有统一的认定,短信这种电子数据,内容删改可能性比较大,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那么首先要证明接收者与被接收者的身份信息——即电话号码该由接收者或者被接收者持有,其次需要打印电话清单——以证明在某个时间点与对方存在短信往来,最后就是手机本身也必须作为证据。如果这些都能提供的话,短信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只要证人能清楚的表达自己所亲眼看到的,结合其他证据材料,那么该证人证言有可能被法院采信。一般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比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效力要低。
目前,还出现QQ、微信等聊天记录,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网络交往中形成的证据作出规定,QQ、微信等聊天记录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法院采信。但是,如果能确定聊天者的身份,并且由公证机关对聊天过程进行公证,那么该证据还是有可能被法院采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