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于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与凡某1995年结婚,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就要按第8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你与凡某双方未领结婚证也就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如你们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你与凡某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你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你来信未提供更详细的情况,不能确定你与凡某是否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请直接对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