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类型主要是由于夫妻双方“闪婚”,双方在彼此了解不深的基础上组成家庭,往往可能在婚后因价值不合、习惯差异等因素而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
这种情况下需要以感情是否可以挽救作为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标准。生活中某些男性多会为了寻求一时刺激或者快感而在婚外寻找性伴侣,而女性多会出于对感情的失望而在婚外寻找新的感情依托,这种婚外情往往有两种结果,一是一方改过自新,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感到后悔并回归原家庭且双方愿意重归于好;一是一方坚决不悔改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家庭破裂。
这种情况主要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项而被判离婚,多是由一方或双方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
此种情况下,多是由于婚姻一方对另外一方采取暴力行为而使整个家庭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客观情况下,多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行为,从而侵犯妻子的合法权益。
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亲属挑拨离间从而激化夫妻矛盾,不断恶化夫妻之间关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者双方听信他者言语,容易对另一方产生厌恶、愤怒等消极情绪以致一时冲动而离婚。
此种情况多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生理上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幸福美满的生活下去以致离婚。
现在社会更强调夫妻双方的平等,故当某一方消极地履行其对家庭应尽的义务或者不积极承担自身责任的情况下,会给对方带来较重的压力,双方之间很容易因责任的不对等性而产生矛盾,最终离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社会如此,家庭亦是如此。物质条件在恋爱及婚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夫妻之间如果没有足够的维持生活的经济基础,则很容易相互责备,激化矛盾;而夫妻双方之间消费观念、经济水平的不同也会决定矛盾是否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