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的难点,法院在审理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亲属也不知道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方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正确谨慎的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既要规范又要实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这些送达方式虽然是合法的,但却有时是不合理的。因为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而外出打工族中,靠体力求生者占绝大多数,他们不可能看得到国家级的刊物人民法院报或者省级刊物,因而无从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地,更不可能看到张帖在原住所地的公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慎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公告送达的,还应尽量查明被告的大致去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时,变两种送达方式选择适用为同时适用,使公告更接近被告,尽可能提高其看到公告的可能性。
第三、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离婚案件既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又涉及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在审理涉及被告不到庭特别是公告送达后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第四、努力做好未到庭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向其讲解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第五、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和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愿到庭参与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