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要把被告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审查的重点。告知原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应主动向被告的近亲属进行核实。同时,为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告送达文书,在法院公告栏公告、报纸上公告、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同时进行。
3、严格核实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官应对原告提供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案件情况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再判决离与不离。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子女判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则上应判由原告抚养子女。如果原告主张抚养费的,告知等被告有下落时再另行主张。如果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并确实不能调解结案,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子女归谁抚养。对一些拒不到庭,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又必须出庭的被告,可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采取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
5、妥善分割财产。由于被告不出庭,财产情况只能由原告陈述和举证,有的原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将共同财产列为个人财产,如果被告没有书面答辩意见,法官很难查明。因此,在财产分割时,法官必须认真地对证据进行甄别,尤其要认真审查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还应多做一些调查工作,尽力查明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从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