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x、秦xx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廖x、证人吴xx、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4年9月办理结婚证。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xx,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xx。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xx、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4年9月办理结婚证。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xx,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xx。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09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珍笔录、证人吴xx、朱xx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xx、周xx,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小孩周xx、周xx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