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过程中,邓某与张某称双方除离婚时分割的房产外并无其他居住场所,土地流转后张某外出务工,偶尔回家居住。村委会发放流转费的存折虽然以邓某名义开立,但一直由张某实际持有支配。村委会表示邓某一家发放的村民福利等款项均打入邓某的上述存折中,村委会并不知晓二人已经离婚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张某结婚后家庭经济事务主要由张某操持,土地实际一直由张某实际种植。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离婚后土地实际仍由张某种植。以邓某名义开立的村委会发放相关款项的存折一直由张某实际控制。二人之间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形成的家庭结构及对于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状况,并未因二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事实发生任何改变,亦无法对外表明二人已经离婚的事实情况。
邓某与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村委会知道他们二人离婚的事实,亦未提交其向村委会要求分别处理其二人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据。在张某对涉案土地亦享有相应经营权的情形下,村委会基于涉案土地承包与经营的实际关系,要求张某签署流转协议并作出相应声明,符合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进行确认的一般规则。
离婚不离家通常都是不值得提倡的做法,如果实在没有解决的出路不得不为之,双方一定要生活在同一屋檐下,那么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应该预先想清楚,并做好一些理性的协议和约定。最重要的是,财产分割问题一定要先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