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民法典对法定结婚年龄做出了一般的规定,同时对少数民族公民的婚龄的特殊规定。因为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种婚姻习惯也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对少数民族婚龄从而作出特殊规定。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种婚姻习惯也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其中对少数民族婚龄的特殊规定。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该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最后,新民法典对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有以下几种种类。
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自治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同时,各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
虽然对男女结婚年龄都是有要求的,但因为男女的情况不同,于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也不一样。其中,如果是女性的话,则要求年龄必须要达到20周岁,而且是实岁达到才行,不然的话就认为不符合结婚年龄要求,自然无法与他人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