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结婚必备的首要条件。
首先,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追的情况。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自愿。
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半包办,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勉强同意的情况。
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婚姻当事人口但它并不排除第三者(如父母、亲属)基于对婚姻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照婚姻法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向婚姻当事人提出参考性意见,也不排除当事人就个人的婚事向父母、亲友、同志和组织征求意见。这样做非但不会妨碍婚姻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而且还能够使婚姻当事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之后,全面地考虑问题,更好地实现本人的完全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