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否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都应当支持呢,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举办结婚仪式后,补办登记手续的情况。或者订立婚约之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情做出判断。如订立婚约后,男方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自然身心和名声均遭到损害,往往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赔偿,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所以不能片面引用解释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笔者认为如果给与的嫁妆款已用生活消费不予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衣饰也不予退还。另外根据案情区别责任方,按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对同居期间储存现金和收入酌情分割,充分保护妇女权益。
对于第三种情况,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如何认定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没有具体标准,对于城镇居民,情况相对简单,可根据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因我国城市在全国范围内已确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有明确的最低保障标准予以参照;但对于农村居民,问题就复杂了,因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大部分地区尚没有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使界定是否生活困难缺乏相应的依据。
因此,此种情形由于规定的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的较少。往往有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各执一词,而标准不明确,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因此,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明确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适用标准,对于彩礼返还纠纷解决有着积极意义。再有,就是给付人的范围也值得探讨,由于司法实践中男方由于年纪较小,往往经济能力不强,给付彩礼都由父母给付,甚至造成男方父母负债累累。这时,男方父母也应当列入生活困难的给付人范围之内,才能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