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涉及的彩礼问题,在农村确实存在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这些所谓的彩礼具有非自愿性和附条件性。由于彩礼往往数额较大,在某些地区和家庭,为子娶妻而赠送的彩礼,甚至是父母的一生积蓄。在一方不守婚约或未能共同生活时,给予彩礼的一方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给日后的生活造成困难,因此,基于公平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彩礼应当返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现双方对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违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11000元彩礼问题,被告刘某虽辩称原告李某给付的彩礼已用于购买彩电、冰箱等结婚所需物品及举办婚宴,不同意返还,但其仅能提供部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李某所主张的彩礼应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余款由被告刘某返还给原告,对于用礼金购买的部分结婚用品(嫁妆)亦应一并返还;对于6000元礼金问题,该礼金系双方在结婚过程中收受他人馈赠的钱款,依据法律规定,属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应平等分割。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被告刘某曾单独抚养女儿付出较多,被告刘某可予多分。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4000元及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