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是合法婚姻关系,仅承认其是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对此作出了解释:“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由此可见,若未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无论共同生活的时间有多长,都不能得到婚姻法的有效保护。
第二,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双方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不享有和承担婚姻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如不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忠诚的义务及相互之间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等。
第三,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由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但对孩子的心理会有一定影响。
第四,若双方将来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解决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而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登记或诉讼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