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原告阮某妻子去世时,原告将其10万存款交给被告(其女儿)保管。2002年3月,原告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并结为合法夫妻。2004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把原有住房卖掉购买了现住房屋。2009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存款及购房手续时,被告不予返还。2010年7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10万元存款及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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