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和李老先生转眼间就已和睦共处了十多年。不幸的是,李老先生突然中风住院,谢女士在医院尽心尽力地照顾着李老先生。而李老先生的三个儿子眼见老父亲的身体状况日渐不佳,便起草了一份财产赠与书,上面写明:李老先生将名下的3套房改房赠与他的三个儿子。
李老先生出院回家,三个儿子拿出了这份协议书,让谢女士签字。谢女士这才得知:在儿子们的要求下,李老先生竟然已经瞒着自己在协议上签了名!一时之间,谢女士气愤难平,不愿依从李老先生三个儿子的意愿。
谢女士不签名,李老先生的三个儿子就不走,而李老先生在旁边一声不吭。谢女士要李老先生管管孩子,可李老先生不仅不安慰她,态度还明显偏向自己的儿子。无奈之下,谢女士报了警。
警察处理后离开,李老先生的儿子又闹了起来,谢女士实在没办法,黯然离去,回到了自己的女儿家。令谢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一连好几个月,丈夫居然连一个电话都没打来问候。在亲生女儿的提醒下,伤透心的谢女士决定起诉离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赵红革律师认为:黄昏恋的双方基本都会有一定的财产积淀,而且也都基本有了各自的儿女。依照诸多黄昏恋离婚及财产纠纷的案例,赵红革律师提出,为了避免婚后两家人的纠纷,黄昏恋家庭相对于一般的家庭更得明算账。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为任何一种所有关系,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双方子女关系的处理方面,也可以约定好赡养、抚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书面明确权利义务,是爱情天长地久、家庭和睦共荣的又一层堡垒,也是唯一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
“房改房的财产性质应如何定?”在一审重审过程中,赵红革律师重申,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整个家庭,而不仅仅是职工个人。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就是实际享有所有权的人。因为还可能有其他共有人。“在取得公房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使用夫妻共同工龄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房改款的,即使房屋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为共有人,也可构成共同共有。”
二人的夫妻财产经过了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属于李老先生和谢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的3套“房改房”总价是188万元。其中,李老先生在诉讼期间私自卖掉的两套房屋是77万元,另一套自住房屋价值111万元。因此,李老先生和谢女士应各分得94万元。
另外,李老先生的儿子所述的那套谢女士的房产,属于其婚前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在此次财产分割范围内。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由男方李老先生支付现金94万元给女方谢女士,未售房屋由男方继续居住。谢女士的婚前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