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涉外婚姻登记结婚的程序是: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一)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婚登记包括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共五条: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补充……【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