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等。直系亲属不论代数多远,均不得结婚。同时,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自然的直系血亲关系,但也不得结婚,这主要是伦理道德的要求。
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如生于同一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生于同一父亲的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生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等。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旁系亲属结婚,只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
代的计算方法是,以自己为一代,以父母为第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以此类推。因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是指与自己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具体来说,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包括:(1)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不包括并无血缘关系或异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等。(2)伯、叔与侄女、站与侄,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