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当笔者看到“广州都有立法,深圳就应该立法”的理由时,不仅感到哑然失笑。难道立法上我们也要奉行“你有我也要有”的逻辑吗?奥一网友郑凡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发帖,呼吁深圳立法允许夫妻互查财产的主要原因除了广州的示范效应外,还有重要一点就是:深圳婚姻出轨率比广州高。
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理由都不能构成促使一项法律出台的原因。道理很简单,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地任意规定的,它是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它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对“夫妻双方可互查财产”来说,是同样如此的。
法律来源于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要走进生活。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设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和社会利益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无须否认,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夫妻财产进行过三次大的立法活动,但是,新《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作为婚姻家庭法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其存在必须以夫妻的人身关系的发生为前提,故其立法也必然受到人身关系的制约与影响,在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时就不能单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联系一国、一地的历史文化传统。那么,从“广州都有立法,深圳就应该立法”的逻辑来看,理由并不充分。
笔者并不反对对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合理保护,而是说,在深受夫妻一体主义影响的前提下,即使立法了,就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吗?这是一个疑问。夫妻一体主义加重了人们的财产共有制观念。因为按夫妻一体主义的要求,夫妻婚后无论在人身方面还是在财产方面都将融为一体,人身方面既已不分你我,财产方面也应不分彼此,所以在夫妻一体主义的影响之下,人们在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时,必然偏好共同财产制形式,而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当成是对婚姻的破坏,把互查财产当成是一种破坏性因素。由此,夫妻的财产就没有必要进行约定,我的即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果有人人为地去约定,常常被人认为是不怀好意,是与人们公众习惯相违背的。
立法不应成为跟风行为,如此以来,深圳也应立法允许夫妻互查财产就成了一个伪命题。(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