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姓名权,是指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 人身自由权,是指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 忠实请求权,是指夫妻双方都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维护夫妻关系排他性的权利。
(4) 协助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基于身份关系而彼此协作、互助救助的权利与义务。
(6) 其他权利,是指夫妻间代理权、监护权、抚养权、住所商定权、收养子女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申请权等。
2 夫妻关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其他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只有在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才能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实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有利于消除夫权统治和家长专制等封建残余影响,建立新型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