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 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
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
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
男女平等,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同上,将女方、男方调换即可。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三、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