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离婚时,男方只分了一套使用权房,导致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记者昨日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这种自愿放弃部分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逃债,并在前日一审判决这种分财产的方法无效。 惊闻:债务人少分财产
2003年3月,夏方向伍明借款50万元,约定当年底还钱。然而,夏方一直未还钱。因伍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夏和妻子的共同生活,法院判决由夏单独偿还。
当伍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夏方和妻子却将《离婚证》和《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交给执行法官,声称他们已经在2003年10月就通过民政局离婚,4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夏妻分得3套产权房,夏分得1套使用权房。
伍明这下急了:如果夏方只有一套使用权房,自己的钱就拿不回来。这种分割方式明显有违常理,夏应该分两套房屋。
伍明以夏和妻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夏方在庭上称,因借款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伍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则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夏的前妻则称,她和夏分居近10年,夏和伍合作招商引资的事,她并不知情,而且以前的判决也认定50万元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没有还款义务;她和前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外人无权干涉。
昨日,法官表示,夏在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就离婚,明知自己身背50万元巨额债务,却放弃自己应当享有的财产,使自己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当伍明在2004年起诉要求二人还款时,二人又隐瞒了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直至案件在执行时,夏及前妻才告知离婚并已分财产的事实。由于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中止。
该法官称,相关证据和迹象表明,夏方是为逃债与前妻恶意串通,通过离婚的合法形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该行为已经损害了伍明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判决该分割财产的方式无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