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这一规定把社会、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是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适用。
这一规定虽然是对夫妻双方都同等地适用,但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后能享有人身自由权,特别是已婚妇女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防止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横加干涉和限制。
这一法规的立法意义在于:
夫妻双方参加生产劳动和工作,是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前提基础。
夫妻双方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是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保障。
夫妻基于人身自由而获得的家庭地位平等,也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间的和睦。
知识延伸:夫妻人身关系概述
具有合法的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西方学者常以立法主义的不同来说明夫妻法律地位的变迁,并把立法主义分为两类:
①夫妻一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不承认夫妻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
②夫妻别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自的人格具有独立性。
例如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抚养、教育、保护子女、赡养父母等问题上,夫妻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指与夫妻双方的人格、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