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称,自己年轻时在外干临时工,当时每月的收入仅够糊口,没有给家中妻儿寄过钱,现在自己已近古稀之年,无生活来源,而其子生活富裕,但不尽赡养义务,他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儿子辩称,父亲在外务工多年,但没给家里寄过一分钱,自己从小随母亲在农村生活,父亲没有对他尽过抚养义务,他从未得到过父爱,没有付出就不应得到回报,因此,他不同意向父亲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田文祥年轻时在外干临时工,回家较少,对年龄幼小需要照看的儿子田保元很少过问,田保元是在母亲一手拉扯下长大的。因而,在儿子田保元从幼小时,心灵深处就缺乏父爱,认为其父田文祥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几十年过去了,田文祥已成了七旬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需要人赡养。于是,田文祥老人多次找到儿子田保元,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并对自己当年的不负责任行为进行道歉。但田保元始终不肯原谅父亲的过错,一直不肯尽赡养义务。田文祥老人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务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故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