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失效日期】【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 1993.11.03【时 效 性】 有效【实施日期】 1993.11.03【正 文】 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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