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梁某(女)都是北京人,两人登记结婚后生下一子。
生下孩子后,由于梁某所在的单位搬到了房山区,于是梁某夫妇就共同在房山区单位旁居住,同时,将儿子放在梁某的父母家里,由外公外婆抚养。
后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梁某离婚,并要求自行抚育儿子。
法院经查发现,李某与梁某的儿子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与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同时,梁某的父母身体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
因此,朝阳法院在判决准予李某和梁某离婚的同时,判决两人之子由被告梁某抚育,原告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
本案中,李某和梁某均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育。
两人之子自出生后就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而李某和梁某离婚时,梁某的父母身体仍很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有能力同时也愿意帮助梁某照顾孩子。
离异的男女双方在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具有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