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母亲生活的小张在就读一中专学校后,开销徒长。其母亲已无力独立承担小张的学杂费和生活费。为此,小张将父亲告上法庭。但小张父亲称小张已经成年,不需要支付这些费用。然而,根据“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权要求父母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的规定,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小张父亲支付学杂费2580元和生活费3300元的一审判决。
父母早于1999年离婚,小张随母亲共同生活。其今年已经19岁,就读于一中专学校。由于学习生活开销不菲,单靠母亲一人的收入难以为继,于是,小张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09年下半年度至2010年上半年度的学费2580元及自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按每月500元计算的抚养费5500元。
其父亲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称小张已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自己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为自己已经再婚,再婚后生育的女儿仅5岁。且现配偶无工作,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均由自己负担,2000余元的经济收入已无法负担两个子女及家庭的开销,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小张的教育费和抚养费。加上自己的岳父有精神上的疾病,生活有时不能自理,亦需要自己负担一定的经济帮助,再加上目前在外租房居住,月租费也要数百元。
在法庭上,小张的父亲继续叹苦经。作为委托代理人,小张母亲表示,已于2009年11月退休,目前退休金只有18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规定。基于此,虽然小张现已成年,但仍属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有权要求父母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考虑到小张父亲的经济能力、被抚养人情况以及小张母亲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小张父亲每月应支付生活费为300元,即应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的生活费用3300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