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就财产的归属作出怎样的规定,都不能免除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权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国法律均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夫应依其社会地位、财产及收益能力扶养其妻。如夫不能扶养自己者,妻应依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按其财产及收益能力给予夫社会地位相当的扶养。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两配偶须相互协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幸福……并为扶助之义务。东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典,除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外,还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以保证夫妻扶养义务的实现。可见,在配偶相互扶养上,各国的立法都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