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在校高中生,1990年7月,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李某一直随其父生活。1995年11月经法院调解,从当年的12月起,李某的母亲每月支付给李某抚养费人民币200元,由其父领取。1999年9月李某升入某高中学习,李父为其支付了入学赞助费10000元及每学期的学杂费、住宿费,每月支付给其至少230元生活费(包括李母每月支付的200元)。2003年 1月双方发生矛盾,李某以其父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诉称,自入高中学习后,父亲将其撵出,吃住均在学校,假期也只能在亲戚家居住,其父应从1999年9月起每月支付给其抚育费600元,故至今已拖欠18000元,,要求法院判令其父支付拖欠的18000元抚育费。
一审法院以其父已尽到了抚养义务和其已满18周岁,身体健康又无故不到校学习,已丧失了向父母索要抚育费的基件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诉请之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李父与李某系抚养与被抚养的法律关系,双方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无证据证明李父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且在李父母离异后,李某随李父生活期间,李父根据其收入的实际情况支付了李某的学习及生活费用。一、二审期间,由于李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