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住重庆南岸区的林某和廖某已结婚20多年,原本恩爱和睦。1987年,女儿娜娜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
?? 可林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个偶然的电话,不仅击碎了他的家庭,也彻底击碎了他的梦。
?? 他在向法院诉称,去年6月,妻子廖某同干亲家伍古通电话时,他在分机中听到妻子跟对方说:“你还有个女儿在这里,林某那个傻儿已经帮你养了16年……”
?? 妻子的话令林某如遭五雷轰顶,他顿时懵了。在他的反复质问下,妻子无奈告之,女儿娜娜是她在被伍古威胁、利诱后发生了性关系而生下的。
?? 为证实妻子的说法,林某悄悄带女儿到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娜娜与林某的亲子率为零!
?? 16年的感情被欺骗,离婚后的林某依然愤怒不已。前不久,他将前妻和伍古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伍和娜娜的亲生父女关系成立,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8万元,还要求伍古单独赔偿其抚养费、教育费、保姆费等7万余元。
?? 法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而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并将娜娜列为第三人。
?? 审理中,法官建议伍古提供自己的基因样本作亲子鉴定,但被拒绝。
?? 因为没有伍古与娜娜的DNA亲子鉴定结论,又没有相关判例,南岸区法院的法官感到很头痛,于是将案子报到了审判委员会。
?? 法官们对此案相当慎重。审判委员们在讨论中,曾提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 部分审判委员认为,根据林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表明,他确实是受害者,法律应当充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而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伍古是娜娜的生父,现行法律也无法查证伍古和娜娜的亲生血缘关系,为此,应当排除伍古的责任。而廖某自称是16年前被胁迫和利诱而生下娜娜,法院也无法查证。如果是强暴,因为廖当初没有报案而无法找到证人;如果是与人通奸,则属不道德的行为。所以,无论属何种情况,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 还有一些审判委员提出,林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伍古就是娜娜的生父。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林某的起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就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更多的法官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此案,伍古的基因样本应当是一份对伍古不利的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多次建议伍古提供基因样本,与娜娜做亲子鉴定。假如鉴定不是亲生关系,伍古就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而伍古拒绝提供基因样本进行亲子鉴定,由此可以推定:伍古是娜娜的生父,其应当承担责任。判决确认“父女关系”
?? 9月8日,南岸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伍古与娜娜存在生身父女关系,伍古与廖某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伍古单独赔偿林某16年来垫付的子女抚养费6万余元。
?? 得知判决结果后,伍古及其代理律师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决定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伍古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林某申请亲子鉴定时,已经超过了举证规则规定的举证时间;而且其申请鉴定的理由也不充分。
?? 记者就此采访了南岸区法院,该案审判长杨忠法官称,林某是按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林某有证据证明女儿不是他的,如果要求他举出廖某与伍某不正当行为的证据,要求过高。在这种情况下,伍古就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该责任要求伍古提供自己的基因样本来作DNA亲子鉴定,但他拒绝了。
?? 为此,法院不得已采取了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推定办法。如果伍古是清白的,他就应当提供基因样本。而此时娜娜也表示愿意做亲子鉴定,以弄清自己的生父到底是谁。伍古拒绝,就应视为妨碍举证,他就应该承担妨碍举证的责任。所以,最终的结果就是法院判决确认伍古与娜娜的父女关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