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女)和鹏(男)于199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第一眼互有意思,于是继续交往,经过二个月的接触,二人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兰稍有不满意,便耍脾气,甚至深更夜半离家出走。但鹏认为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应该会有所改变,双方便于1992年8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后,兰懒惰的性格就逐渐显现,不会煮饭,也不想学习厨艺,经常以快餐或快食面充当主餐,也极少打扫家庭卫生;尤其是兰只有初中文化,与大学毕业的鹏缺乏交流。而鹏认为兰素质太低,有时甚至连自己说的话也无法理解,觉得不是同一档次,没有共同语言,所谓“话不投机半句多”,所以也就不怎么与她沟通,感情日渐疏淡。1993年8月,儿子出世。儿子出世后,鹏的父母从乡下来到鹏的家中,帮助携带小孩。由于鹏父母的亲戚较多,经常来往。兰对此颇为不满,认为理想中的家庭生活应该是一有三口,不能有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多次扬言要鹏的父母外出居住,到后来更是破口大骂。鹏的父母不堪忍受,于2000年8月外出居住;鹏非常气愤,带着儿子一同与父母居住,兰单独一个人在家居住。此种情况一直延续至2003年12月,由于分居日久,鹏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鹏与兰性格不合,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综合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婚生儿子一直和鹏生活在一起,而鹏的父母也一直帮忙携带,尤其是经征询儿子的意见,儿子只愿意与父亲生活,而不愿意与母亲生活,故儿子归男方抚养。兰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夫妻仍有感情,不应判决离婚,且一审法院在子女的抚养上没有考虑女方的权益,不同意儿子归男方抚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本案中,兰认为儿子应归自己抚养,理由是自己年纪已达三十多岁可能不能再生育,因而应照顾妇女的合理要求,保障作为弱者的妇女的权益。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儿子已与鹏共同生活多年,且儿子一直由祖父母照顾,尤其是已满十周岁的儿子不同意与母亲共同生活。故判决孩子由鹏抚养。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孩子,抚养权的行使不能以强制孩子的方式进行,应尊重孩子的意愿,才能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且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白云区人民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儿子归父亲抚养的判决。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