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废止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并非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都必须由母亲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当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则不宜由母亲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