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桂燕育有两个孩子,女儿结婚后居住婆家,但户口落在外婆俞小梅处,儿子户口与陆桂燕在一起。因儿子要结婚,住房紧张,陆桂燕想把自己的户口报到俞小梅处,让女儿户口迁到婆家。但俞小梅因特别喜欢外孙女,坚决不肯。为此,陆桂燕中断了母亲的赡养费,后经居委会协调,陆桂燕同意继续赡养。1989年春,俞小梅回乡下做坟,在立的墓碑上只写有外孙女名字,未写女儿名字。为此,陆桂燕深感不满,认为母亲只认外孙女,不认自己这个女儿,并提出改由外孙女赡养老人,自己不负赡养义务。俞小梅认为,是自己含辛茹苦把女儿抚养大,并帮她成了家,女儿自然要赡养自己。经居委会、老保干部耐心做陆桂燕的思想工作,明确指出赡养老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与墓碑上定不定名没有关系,她停止支付老人生活费的行为是违法的。陆桂燕终于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同意继续赡养老人。